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58號 債 權 人 黃美華即昌盛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黃美華即昌盛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美華即昌盛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 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