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4號
- 債權人
- 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錫勳
上列債權人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耀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耀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