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賴偉傑、賴俐伶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呈奇
- 被告鑫杰塑膠有限公司法人、賴偉傑、鑫杰企業社法人、賴俐伶、賴沛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5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呈奇 債 務 人 鑫杰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偉傑 債 務 人 賴偉傑 債 務 人 鑫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俐伶 債 務 人 賴俐伶 債 務 人 賴沛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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