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債務人
- 光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翼德
- 法定代理人
- 馬慧英
- 法定代理人
- 饒秀香
- 法定代理人
- 洪嘉穗
- 法定代理人
- 洪睿鴻
- 債務人
- 洪翼德
- 債務人
- 馬慧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