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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

債權人
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向津

上列債權人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

二、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提出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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