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
- 債權人
- 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向津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本院遂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向管轄法院函查債務人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之相關資料、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並提出清算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前開裁定已於102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