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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向津

  • 原告
    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 債 權 人 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向津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本院遂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向管轄法院函查債務人是否進入清算 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之相關資料、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並提出清算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前開裁定已於102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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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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