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代理人
- 王勝進
- 債務人
- 緯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全
- 法定代理人
- 施彩娥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子
- 債務人
- 陳義全
- 債務人
- 陳義讀
- 債務人
- 施彩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零壹萬陸仟玖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3,515,255元 │91年5月20日 │9.155% │91年5月20日 │├──┼────────────┼───────────┼───────────┼───────────┤│002 │1,501,675元 │87年10月21日│9.610% │8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