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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陳月招
債務人
鴻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貳萬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3,298,394元 │101年11月26日 │4.336151│101年12月27日 │├──┼────────────┼───────────┼───────────┼───────────┤│002 │3,149,790元 │101年10月31日 │4.336151│101年12月1日│├──┼────────────┼───────────┼───────────┼───────────┤│003 │115,500元 │101年10月19日 │4.336151│101年11月20日 │├──┼────────────┼───────────┼───────────┼───────────┤│004 │2,056,320元 │101年11月20日 │4.336151│101年12月21日 │├──┼────────────┼───────────┼───────────┼───────────┤│005 │5,000,000元 │101年11月1日│4.336 │101年12月2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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