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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溪順
債務人
鴻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鐘
法定代理人
張吉久
法定代理人
張瑞銘
債務人
富相環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裕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富相環保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7日簽發,並經債務人鴻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以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三紙,面額分別為新臺幣200,000元(號碼為HD0000000)、新臺幣200,000元(號碼為HD0000000)及新臺幣200,000元(號碼為HD0000000),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7日提出交換,均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債務人等分別為該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償還票款及其利息之責任。因此聲請人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限其如數清償票款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52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富相環保工│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200000│業有限公司│1月07日起  │││││元│││││├──┼───┼─────┼──────┼──────┼───────┤│ 002│新臺幣│富相環保工│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200000│業有限公司│1月07日起  │││││元│││││├──┼───┼─────┼──────┼──────┼───────┤│ 003│新臺幣│富相環保工│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200000│業有限公司│1月07日起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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