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債 權 人 蔡富家 上列債權人蔡富家因與債務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富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