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沈臨龍、陳世章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天泓、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世章、張進明、楊信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天泓 債 務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債 務 人 陳世章 債 務 人 張進明 債 務 人 楊信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零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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