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 債權人
- 劉淑玲
上列債權人劉淑玲因與債務人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淑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