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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 原告
    陳彥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債 權 人 陳彥達 上列債權人陳彥達因與債務人陳祺達即芃閣家具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彥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YC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祺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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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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