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 債權人
- 陳彥達
上列債權人陳彥達因與債務人陳祺達即芃閣家具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彥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YC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祺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