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 債權人
- 陳彥達
- 債務人
- 陳祺達即芃閣家具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且經命補正亦逾期未補,故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