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2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286號
- 債權人
- 林東慶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債務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2年6月2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