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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溪順
債務人
惠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惠玲
債務人
張簡惠玲
債務人
王錫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肆萬玖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惠蘋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債務人張簡惠玲、王錫明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放款借據)二紙,向聲請人訂借授信(1)額度新臺幣10,000,000元(分二筆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目前餘欠新臺幣9,852,006元。(2)額度新臺幣5,000,000元(分二筆放款帳號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目前餘欠新臺幣4,997,050元,上述授信契約期限均自民國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年10月30日止,目前共餘欠新臺幣14,849,056元。

(二)簽約時雙方於授信契約(放款借據)之特別條款約定,債務人簽發之票據如有經退票而尚未辦理清償註記,或發生財務惡化或其他經營危機時,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借款得隨時減少核給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將因此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三)詎債務人於102年6月10日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有存款不足未清償註記之退票1張金額新臺幣7,300元,另債務人已停止營業債權人多次至營業處所查訪,債務人均已無營業且廠房內之生產設備、原物料已遭搬運,依約債權人得不經通知,終止契約,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上述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仍未清償,惟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簡惠玲、王錫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王錫明、張│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295560│簡惠玲、惠│5月30日起  ││四點二四五│││3元  │蘋企業有限│││││││公司││││├──┼───┼─────┼──────┼──────┼───────┤│ 002│新臺幣│王錫明、張│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689640│簡惠玲、惠│5月30日起  ││四點二四五│││3元  │蘋企業有限│││││││公司││││├──┼───┼─────┼──────┼──────┼───────┤│ 003│新臺幣│王錫明、張│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149911│簡惠玲、惠│5月30日起  ││四點二四五│││5元  │蘋企業有限│││││││公司││││├──┼───┼─────┼──────┼──────┼───────┤│ 004│新臺幣│王錫明、張│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349793│簡惠玲、惠│5月30日起  ││四點二四五│││5元  │蘋企業有限│││││││公司││││└──┴───┴─────┴──────┴──────┴───────┘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王錫明、張│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95560│簡惠玲、惠│7月0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  │蘋企業有限│││百分之十,逾期││││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王錫明、張│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689640│簡惠玲、惠│7月0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  │蘋企業有限│││百分之十,逾期││││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新臺幣│王錫明、張│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49911│簡惠玲、惠│7月0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  │蘋企業有限│││百分之十,逾期││││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新臺幣│王錫明、張│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349793│簡惠玲、惠│7月0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  │蘋企業有限│││百分之十,逾期││││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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