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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債權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債務人
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博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線西鄉○○○○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線西鄉○○村○○○○區○○路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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