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52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債務人
- 新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介新
- 債務人
- 張介新
- 債務人
- 洪婉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652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283,977元 │102年4月28日│5.33% │102年5月29日│├──┼────────────┼───────────┼───────────┼───────────┤│002 │1,293,486元 │102年4月28日│2.33% │102年5月29日│├──┼────────────┼───────────┼───────────┼───────────┤│003 │315,907元 │102年4月25日│5.33% │102年5月26日│├──┼────────────┼───────────┼───────────┼───────────┤│004 │737,127元 │102年4月25日│5.33% │10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