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翁清郎
- 債務人
- 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洋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聖 彰化縣二林鎮○○里○○路000號
- 債務人
- 陳宏洋
- 債務人
- 洪文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105,000元 │102年4月14日│4.390%│102年5月15日│├──┼────────────┼───────────┼───────────┼───────────┤│002 │315,000元 │102年4月14日│4.390%│1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