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翁清郎
債務人
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洋
法定代理人
洪文聖 彰化縣二林鎮○○里○○路000號
債務人
陳宏洋
債務人
洪文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105,000元 │102年4月14日│4.390%│102年5月15日│├──┼────────────┼───────────┼───────────┼───────────┤│002 │315,000元 │102年4月14日│4.390%│102年5月15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