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690號
- 債權人
- 李敏龍
上列債權人李敏龍因與債務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敏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李秀貞、林興復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
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