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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

債權人
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榮德 住彰化縣埔鹽鄉○○村○○路0巷00號1
設彰化縣埔鹽鄉○○村○○路0巷00號1

            樓

上列債權人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俊富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俊富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與債

務人陳翠媚、陳國俊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

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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