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債 權 人 滬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真 債 務 人 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未提出支票(票號: PA0000000、P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故不得依票據關係 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退 票 日) │ │ ├──┼─────────┼───────────┼───────────┼───────────┤ │001 │100年10月16日 │53,000元 │100年10月17日 │PA0000000 │ └──┴─────────┴───────────┴───────────┴───────────┘ ┌────────────────────────────────────────────────┐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2 │100年11月5日 │50,000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PA0000000 │ ├──┼─────────┼───────────┼───────────┼───────────┤ │003 │100年11月17日 │65,000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P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