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裕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58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 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發票人於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與他人前,若該票據尚在發票人持有中,發票人自屬該票據之權利人,是若以發票人為聲請人者,應以未交付與他人或其他具有權利之情形,始足當之。 二、查本件聲請狀內記載聲請人簽發/執有支票一張,不慎於101年12月26日被竊/遺失等語,惟又記載發票人因貨款關係開 支票給受款人,受款人不慎遺失等語,是系爭支票於簽發後是否已交付於受款人收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