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李維民即偉翔工業社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偉翔工業社」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提出有代理權(負責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