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住台北市○○○路0段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陳淑燕 住台北市○○○路0段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柯金築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伸港鄉○○段0000000地號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