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道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住臺北市○○區○○○道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許志平 住臺北市○○區○○○道0段000號6樓 上列聲請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錫閔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系爭抵押物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最近3個月內) 正本乙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錫閔、關係人王錫明、張簡惠玲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及關係人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 留全戶動態記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