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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請人
耕源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清綢

上列聲請人耕源車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鈴芬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耕源車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聲請拍賣之抵押物為何(詳列座落鄉鎮地段地號、建號、權利範圍)?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鈴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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