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請人
耕源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清綢
相對人
林鈴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鈴芬於民國98年7 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嗣於同年7 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係98年10月8 日,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50 萬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皆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 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花壇鄉  │新金墩  │        │801             │田│00  │32  │71.01       │3/12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