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請人
粒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

上列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毛英富律師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大村鄉黃厝段犁頭厝小段66-24 、66-27、66-55 、66-57 地號及彰化縣大村鄉○○段○○○○段00000○00000 ○號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乙份到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