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逍遙遊山野戶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秉聰
上列聲請人逍遙遊山野戶外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正力休閒用品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逍遙遊山野戶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正力休閒用品有限公司最新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及相對人鄭秀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