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道○段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住台北市○○區○○○道○段000號6樓送達代收人 許志平 住台北市○○區○○○道○段000號6樓上列聲請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蘋倫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釋明本件相對人是否僅為蘋倫企業有限公司,而無其他相對人?(按因聲請狀內當事人欄相對人僅記載蘋倫企業 有限公司,惟聲請事項欄卻記載「相對人等共同簽發」等文) 二、請提出相對人蘋倫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錫明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