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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8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和

非訟代理人 林世宗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因與相對人巨祐股份有限公司等九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GRANDMAX INDUSTRIES LTD.、FORTUNEFOOTWEAR CO.,LTD.、GRANDMAX PLASTICS CO.,LTD.、HONGKONG GLORYMAX HOLDING LIMITED、BALANCE ENTERPRISE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及證明文件、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相對人為公司,請提出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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