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清和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和 非訟代理人 林世宗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因與相對人巨祐股份有限公司等九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GRANDMAX INDUSTRIES LTD.、FORTUNE FOOTWEAR CO.,LTD.、GRANDMAX PLASTICS CO.,LTD.、HONG KONG GLORYMAX HOLDING LIMITED、BALANCE ENTERPRISE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及證明文件、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到院 。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相對人為公司,請提出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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