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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聲請人
東泰農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儀

上列聲請人東泰農牧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炳輝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東泰農牧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炳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麗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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