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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7號

聲請人
泱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得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5紙因均未屆到期日,尚不得提示付款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票字第617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2年2月22日 │540,000元 │103年2月22日 │103年2月22日 │WG0000000 │ │├──┼───────┼─────────┼───────┼──────────┼────────┼──┤│002 │102年2月27日 │2,100,000元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WG0000000 │ │├──┼───────┼─────────┼───────┼──────────┼────────┼──┤│003 │102年3月21日 │400,000元 │103年3月21日 │103年3月21日 │WG0000000 │ │├──┼───────┼─────────┼───────┼──────────┼────────┼──┤│004 │102年4月8日 │850,000元 │103年4月8日 │103年4月8日 │WG0000000 │ │├──┼───────┼─────────┼───────┼──────────┼────────┼──┤│005 │102年5月8日 │1,100,000元 │103年5月8日 │103年5月8日 │WG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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