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43號
- 聲請人
- 致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昭卿
- 相對人
- 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松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本件發票地係在台中市○○區○○○00街00號2樓,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