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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6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69號

聲請人
泱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得民

上列聲請人泱泱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泱泱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貴公司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

二、請提出債務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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