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聲字第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簡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張茂松
- 聲請人
- 賴冠佑
- 聲請人
- 張美娥
- 聲請人
- 張含笑
- 聲請人
- 施貴芳
- 聲請人
- 施麗娜
- 相對人
- 詹温錦華即温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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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人 詹江裁
詹昌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三、關於詹昌敏之繼承人「廖淑蕙」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淑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