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聲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茂松 賴冠佑 張美娥 張含笑 施貴芳 施麗娜 相 對 人 詹温錦華即温錦華 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詹江裁 詹昌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三、關於詹昌敏之繼承人「廖淑蕙」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淑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