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聲請人
妙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男
相對人
LAI HOANG YUYEN即賴黃選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81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7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同意書、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函(天主教竹越字第00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提存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