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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聲請人
易潔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哖
相對人
王孟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161號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6萬1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相對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程序,聲請人復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20日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件為證,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有關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因假扣押供擔保之情形準用之。是其所謂之「訴訟終結」,係指依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之本案訴訟終結;如供擔保人未提起本案訴訟時,則指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程序均不存在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稱已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然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後,聲請人僅撤回假扣押之聲請然並未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04號)。揆諸上開規定,於保全程序之情形中,所謂訴訟終結係指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程序均不存在者而言,惟於本件中聲請人並未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即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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