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9號
- 原告
- 馮依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子婷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豐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特定兩造之婚後財產範圍如特定建物或土地、存款及其他財產,或得扣除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等)及其原因事實。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按補正後「訴之聲明」,依原告可得受利益之金額或價額計算之),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 等規定補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