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建明 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張秀錦」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詹秀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法官欄關於「法官張秀錦」部分,於製作正本時誤載為「法官詹秀錦」,此有判決原本在卷可查,亦有評議簿之法官簽名可資佐證。爰依職權將判決正本關於前述法官姓名之誤寫,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