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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康弼周詹秀錦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建明
即被告
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張秀錦」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詹秀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法官欄關於「法官張秀錦」部分,於製作正本時誤載為「法官詹秀錦」,此有判決原本在卷可查,亦有評議簿之法官簽名可資佐證。爰依職權將判決正本關於前述法官姓名之誤寫,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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