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建明
- 即被告
- 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芬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孟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張秀錦」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詹秀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法官欄關於「法官張秀錦」部分,於製作正本時誤載為「法官詹秀錦」,此有判決原本在卷可查,亦有評議簿之法官簽名可資佐證。爰依職權將判決正本關於前述法官姓名之誤寫,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