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詠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詠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維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146 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