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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詠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詠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維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146 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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