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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

原告
佐岡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進興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告
輝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杉伯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3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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