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訴人即附 柯俊竹 帶被上訴人 12樓之2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被上訴人即 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銨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5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開庭。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附件所載關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時所請求調查事項,以書狀表示有無繼續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及待證事實內容為何,且將繕本寄予對造,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文新 附件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所請求調查事項如下: ㈠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0月9日前往桃園機場時所載送乘客名單及修車收據,並傳喚該位乘客(見原審卷第5、43、106頁)。 ㈡請求傳喚離職司機陳俊澤(見原審卷第80頁)。 ㈢對於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所提出被證9之車號0000—JJ號 估價單之形式或實質上真正(見原審卷第80頁)。 ㈣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領車紀錄表(見原審卷第 106頁)。 ㈤將車號0000—JJ號送請相關單位鑑定(見原審卷第106頁) 。 ㈥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22日原審言詞辯論期日陳述稱:不反對傳訊修車廠人員等語究竟為何意(見原審卷第77頁及該頁反面)。 ㈦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車號0000—JJ號於皇得汽車修配廠保養的資料(見原審卷第78頁反面)。 二、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