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訴人即附 柯俊竹

帶被上訴人      12樓之2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銨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5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開庭。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附件所載關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時所請求調查事項,以書狀表示有無繼續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及待證事實內容為何,且將繕本寄予對造,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所請求調查事項如下:
  ㈠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民
    國101年10月9日前往桃園機場時所載送乘客名單及修車收據
    ,並傳喚該位乘客(見原審卷第5、43、106頁)。
  ㈡請求傳喚離職司機陳俊澤(見原審卷第80頁)。
  ㈢對於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所提出被證9之車號0000—JJ號
    估價單之形式或實質上真正(見原審卷第80頁)。
  ㈣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領車紀錄表(見原審卷第
    106頁)。
  ㈤將車號0000—JJ號送請相關單位鑑定(見原審卷第106頁)
  ㈥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22日原審言詞辯論期日陳
    述稱:不反對傳訊修車廠人員等語究竟為何意(見原審卷第
    77頁及該頁反面)。
  ㈦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車號0000—JJ號於皇得汽車
    修配廠保養的資料(見原審卷第78頁反面)。
二、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