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黃玉蘭即嘉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否有必要情形,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對於相對人龍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固為實情。惟該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限期補繳,亦未補正,業為本院於102 年11月29日以其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顯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情形。所請裁定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 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