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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0號

給付修繕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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