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