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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洪榮謙

  • 原告
    許義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許義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6,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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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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