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達鴻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32,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