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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號

聲請人
鈺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哲
代理人
粘孝助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1,7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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