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鈺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哲 代 理 人 粘孝助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1,7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 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