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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洪榮謙

  • 當事人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4,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0,002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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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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